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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瑞福与李宪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福,李宪强,黄瑞德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634号原告:黄瑞福。被告:李宪强。第三人:黄瑞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福诉被告李宪强及第三人黄瑞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予以受理并送达缴款通知书。但原告自接到本院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德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谷顺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