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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张登与刘汉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刘汉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966号原告张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华,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绪,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诉被告刘汉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登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登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交纳825元,由原告张登负担。审判员  于永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罗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