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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寿光市天合卷帘机有限公司、王某犯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寿光市天合卷帘机有限公司,住址寿光市孙家集街道五合村西首。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王建平,寿光市天合卷帘机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人王某,寿光市天合卷帘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寿光市天合卷帘机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慧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寿光市天合卷帘机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建平、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2年9月期间,寿光市鼎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经公司实际经营人暨被告人王某决定,通过购买虚假发票的方式,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31张至山西省太原市平方科贸有限公司,虚开金额为人民币18865900元。2010年3月至2010年11月期间,被告单位寿光市天合卷帘机有限公司经公司执行董事暨被告人王某决定,通过购买虚假发票的方式,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10张至山西省太原市平方科贸有限公司,虚开金额为人民币456570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参与虚开金额为人民币23431600元。寿光市鼎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注销。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孙培芬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企业信息、企业变更情况、公司注销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商情核查有关涉税问题的函、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商情核查有关涉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出具的发票明细表、寿光市国税局发票查询情况、损益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寿光市天合卷帘机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王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国家发票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寿光市天合卷帘机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清)。二、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凤丽审 判 员  张治中人民陪审员  程淑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秀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