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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万文清与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滨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文清,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滨湖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788号原告:万文清,男,生于1969年8月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黄力勤,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滨湖店,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负责人:严阿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正宏,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文清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滨湖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文清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8元,由原告万文清负担。审判员  杨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