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广德县群利建材有限公司与张代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群利建材有限公司,张代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020号申请执��人广德县群利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代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