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刑二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亮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刑二终字第96号原公诉机关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经浔阳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浔刑二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二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革新审判员 余建新审判员 周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