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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秉乾诉路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秉乾,路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647号原告王秉乾,男。委托代理人陈海波,男。系原告表弟。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路建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秉乾与被告路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秉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秉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秉乾承担。审判员  杨会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