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麻城市高峰科技有限公司诉刘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高峰科技有限公司,刘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03-1号原告麻城市高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高峰,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麻城市桃园10号。委托代理人阎寿怡,麻城市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高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以被告刘开华所有的与诉讼标的相应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粤BE1W**号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麻城市高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刘开华银行账户资金中的1694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辉审 判 员 梁胜阳人民陪审员 袁宏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