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溪罗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佛山诺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诺亚电器有限公司,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罗民初字第135号原告佛山诺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91号二、三、四座。机构代码:66335398-2。法定代表人,吴贤。委托代理人曾宗俊,系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B—10—01。机构代码:58219872-2。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诺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诺亚电器有器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帐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佛山诺亚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熙街支行的存款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银行帐号为:2010114300294)。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冻结期间暂停支付。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