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伟新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伟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910号罪犯徐伟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1)莱州法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伟新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1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本院作出(2005)枣刑执字第13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6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伟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伟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3年12月专项表扬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为累犯,且2007年6月受监狱禁闭处分。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伟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及处分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伟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为累犯,且受监狱禁闭处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伟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7月2日至2017年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