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永娟与孟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娟,孟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郭永娟,女,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吉林市春光乳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孟宪文,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吉化集团公司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郭永娟诉被告孟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永娟和被告孟宪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永娟诉称:被告孟宪文为购买家电,自2013年3月起,从我信用卡中陆续透支人民币30,000.00元。透支后,被告孟宪文给我写了欠条,其中约定被告分二次归还透支款项,还款日期分别为2013年12月30日至2013年12月25日、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20日。还款期限届满后,我几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置之不理,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5月20日至被告实际还清欠款期间的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0%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孟宪文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相符,其没有欠原告钱,因此其不同意给付。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曾为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5月26日,被告孟宪文为原告郭永娟出具欠条,写明:孟宪文欠郭永娟透支卡30,000.00元,还款分两次还清,第一次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20日至12月25日,第二次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15日至5月20日。本院认为:原告郭永娟主张被告孟宪文向其借款30,000.00元,并提供了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被告对该欠条系其本人出具予以认可,虽被告主张系在逼迫情况下书写且并未向原告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原告郭永娟与被告孟宪文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该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于原告郭永娟主张被告孟宪文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最后还款时期为2014年5月20日,现偿还期间已经届满,被告未能按期偿还欠款,因2014年5月20日系还款最后一日,故被告给付逾期利息应自2014年5月21日起算,故本院对于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5月21日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对于借款期间的利息没有约定,就应按照相关国家规定计算,而原告主张的按照月利率20%计算,已经超出法律规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按照月利率20%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宪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永娟借款本金30,000.00元。二、被告孟宪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永娟自2014年5月21日至被告孟宪文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郭永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孟宪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