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谢玉瑞与吴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658号原告谢玉瑞,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吴黎华,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瑞诉被告吴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玉瑞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玉瑞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1元,减半收取435.50元,由原告谢玉瑞负担。审判员游金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蒋琳珊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