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洪文与李烈发、林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洪文,李烈发,林月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372号原告彭洪文,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代理人徐大庆、苏多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烈发,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林月美,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原告彭洪文因与被告李烈发、林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亚乐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