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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洪文与李烈发、林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洪文,李烈发,林月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372号原告彭洪文,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代理人徐大庆、苏多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烈发,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林月美,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原告彭洪文因与被告李烈发、林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亚乐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