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贾金坤与贾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坤,贾星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贾金坤,(兰溪市航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贾星亮。委托代理人陈爱荣,原告贾金坤为与被告贾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生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金坤、被告贾星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爱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金坤诉称,被告于2010年购房时,向原告借款19万元,一直没有归还,2013年2月4日、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还账2万元,2014年4月,被告购车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5年3月24日,被告出具借款凭证,根据该凭证,原告为被告归还银行贷款20万元,共借款39万元,并将被告的房产证质押于原告处,承诺所有欠款于五年内还清,为此,原告至今替被告归还银行10200元,以上实际被告欠原告款320200.00元。2015年5月18日,原告发现被告将质押于原告处的房产证申请挂失补办,公告日期至2015年5月24日,所以,被告处置房屋的动机十分明显,被告以其行为表示,不再履行还款凭证的内容,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2.02万元。原告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汇款凭证、挂失公告、房屋办证及其他费用清单、装修及家具费用清单、借款及利息清单、2014年11月人寿公司贷款4万元清单3份、2014年1月-8月向母亲多次借款8万元欠条1份。被告贾星亮辩称,被告2010年购买房屋时首付19万元当时是没有手续的。当时被告一直在原告的厂里工作,原告也都没有支付给被告工资过。房屋产权是被告的名义。2013年的2月4日,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还账2万元,实际这2万元其中有1万元是为了给原告的妻子买床用掉的。2014年4月份向原告借款10万元买车。最后有一笔10200元的借款。由此上述综合为原告所起诉的标的320200元。最后由于原被告之间家庭矛盾,原告要求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2015年3月24日被告写了一份还款计划。按照还款计划写了以后,还款计划实际是一种合同形式。双方约定原告替被告归还银行欠款,被告在5年内归还上述欠款,如果没有还清的,则把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原告。但是原告没有按约替被告归还借款,造成了银行向被告催款,原告也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没办法的情况下,打算把房子卖掉来偿还债务。但是房产证在原告处,所以被告去对房产证进行了挂失,之后原告就起诉了。原告现在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我方表示不赞同。被告提交残疾证,证明被告是残疾人的事实。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1、借条、汇款凭证、房产证、挂失公告,证明借款事实及挂失补办房产证的事实,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房屋办证及其他费用清单、装修及家具费用清单、借款及利息清单、2014年11月人寿公司贷款4万元清单、2014年1月-8月向母亲借款8万元欠条,证明其他费用。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证,上述费用不在本案借贷范围,本院不予确认;3、被告提交的残疾证明,证明被告有残疾的事实,原告没有异议,本院认证,该事实与借贷没有关联,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0年被告贾星亮购房时向原告贾金坤借款19万元,2013年2月4日、3月29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4年4月被告购买车辆时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5年3月24日被告贾星亮向原告贾金坤出具还款凭证,内容为:兹有贾星亮于2010年购房时向贾金坤借款19万元,于2015年替贾星亮还银行贷款20万元,合计贾星亮欠贾金坤38万元,银行还款20万元由贾金坤按经济状况逐步还贷,延期银行罚款由贾金坤负责。上述欠款由贾星亮五年内付清,若五年内还不清38万元,则贾星亮所购房屋产权归贾金坤所有。为此原告为被告还银行贷款10200元。贾星亮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付原告保管。贾星亮以遗失房屋所有权证为由向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补办,2015年4月25日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房屋的登记发出公告,公告期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贾金坤与被告贾星亮的债务关系有贾星亮出具的还款凭证及贾星亮的承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贾星亮补办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将影响协议履行安全,也表明不会按协议履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星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贾金坤借款320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1.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合计5321.5元,由被告贾星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03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陈伟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姜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