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463号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幸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杰。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8元,由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李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罗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