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四通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四通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379号原告:吉林市四通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宁永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立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陈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四通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四通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保全费1014元,合计21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南相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