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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与康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61号申请人(仲裁第一被申请人):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常路银岭街**号一信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461377-2。法定代表人:谢造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水湘,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康杰。委托代理人:毛彩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盼盼,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仲裁第二被申请人:谢造辉。仲裁第三被申请人:李凤。申请人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信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15)深仲裁字第244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244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一信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4年9月17日。二、仲裁机构的受案号:深仲受字(2014)第1782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5年3月4日。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1、仲裁委所依据的证据与事实不符,唐杰隐瞒影响公平裁决的证据。新一信公司与唐杰签订的借款协议,实际是新一信公司与深圳市赛X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X特公司)的借款协议,赛X特公司通过不同途径出借款项到新一信公司处,而新一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利息到赛X特公司。唐杰刻意隐瞒与赛X特公司的关系及相关证据,从而导致仲裁委作出错误裁决。2、仲裁委裁定的事实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仲裁委认定深圳市南山赛格电子市场XX电脑经营部出借给新一信公司的借款有效,违反了相关法律关于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规定。3、仲裁委组成仲裁庭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委送达仲裁通知书等材料时,未向新一信公司提供选定仲裁员的文书,又未以任何书面形式通知新一信公司选定仲裁员而擅自选定了仲裁员,完全违反了仲裁庭组成的程序。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1、2014年10月11日,仲裁委向新一信公司邮寄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通知、格式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新一信公司于同年10月12日签收。2014年11月6日,仲裁委向新一信公司邮寄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新一信公司于同年11月7日签收。2、新一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造辉在仲裁庭审时确认新一信公司向唐杰借款的事实。3、新一信公司在本院听证时陈述唐杰隐瞒了其与赛威特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唐杰予以否认。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涉案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新一信公司的撤裁申请理由进行审查。一、关于唐杰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问题。新一信公司主张唐杰隐瞒了赛威特公司向其贷款的事实,并主张与其发生借贷关系的赛X特公司。对此本院认为,唐杰向仲裁庭提供了其与新一信公司发生借贷关系的证据,新一信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现新一信公司主张实际贷款方是赛威特公司,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唐杰也予以否认,因此,新一信公司的上述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244号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多样,通常是指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违背社会的基本道德和伦理等。涉案仲裁裁决涉及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不具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新一信公司以仲裁委认定借款合同有效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主张244号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仲裁庭的组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新一信公司主张仲裁委未向其提供选定仲裁员的文书及书面通知其选定仲裁员,但经本院核实,仲裁委已于2014年10月12日向其送达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通知、格式文书等仲裁文书,新一信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委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向其送达了组庭通知书,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综上所述,新一信公司申请撤销244号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44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广东新一信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最 久审判员 邱 明 演审判员 高 江 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缓(兼)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