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24号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宝鸡西道吉星北里8-1-109。法定代表人金立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禹璇,该公司职员。被告赵东升,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台北花园7-3-402,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6908040019。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津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莫 荻本案所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