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许一凝与王飞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一凝,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682号申请人许一凝,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飞,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许一凝申请执行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商)初字第14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商)初字第14501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仲健审判员 霍福生审判员 赵 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任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