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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4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宝凤与杨风国、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凤,杨风国,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457-2号原告:陈宝凤,女,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张燚,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风国,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凤诉被告杨风国、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宝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宝凤撤诉。审 判 长  邹丁泉审 判 员  邹如干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左可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