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867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代某某,女,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元艺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