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兰英与史兴海、苏州市吴江盛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兰英,史兴海,苏州市吴江盛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766号原告陆兰英。被告史兴海。被告苏州市吴江盛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兰英与被告史兴海、苏州市吴江盛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兰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陆兰英负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