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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峰,广西百色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骆明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