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周利与邵早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周利,邵早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819号原告李周利。被告邵早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周利诉被告邵早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周利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周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周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惠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