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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XX与房建军、张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建军,张玉龙,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建军。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龙。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委托代理人:王俊。上诉人房建军、张玉龙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XX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一审起诉,且房建军、张云龙同意XX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XX撤回起诉经过了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X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房建军、张玉龙。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淑仙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