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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维玲与张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玲,张益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474号原告:王维玲。委托代理人:吴思佳,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益兰。委托代理人:柴昊,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维玲诉被告张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维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维玲负担。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