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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新齐与被上诉人甘肃白银三旺农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新齐,甘肃白银三旺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崔新齐,男,生于1972年9月15日,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委托代理人刘利新,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甘肃白银三旺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占霞,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新齐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白银三旺农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4)白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4)白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新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雪莲代理审判员  张霞明代理审判员  魏晓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继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