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孟凡年与石春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年,石春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88号申请人孟凡年,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陈定好,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春玉,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凡年与被申请人石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春玉价值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相关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春玉价值1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挪用或设置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汪清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