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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郑乃香与朱年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乃香,朱年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郑乃香。委托代理人任佩华,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鞠亚群,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年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乃香与被告朱年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乃香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郑乃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乃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乃香负担。审判员  祁胜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小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