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金龙浩诉被告王福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浩,王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594号原告金龙浩,男,朝鲜族,住延吉市铁南。被告王福海,男,汉族,住延吉市铁南。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浩诉被告王福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由被告支付原告200元撤诉的和解协议并于当庭交付,原告金龙浩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龙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侯晓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