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马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马刚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被告马刚,个体工商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青代理审判员 孙 坚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