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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春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79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胜,理事长。被告马春雷,男。本院在审理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马春雷正协商还款,并有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承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陶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