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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申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青州市人民政府王府街道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孙吉明与青州市人民政府王府街道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孙吉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6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州市人民政府王府街道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吉明。再审申请人青州市人民政府王府街道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民主社区居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孙吉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民一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民主社区居委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孙吉明不具备民主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不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再审申请人分配的是世纪泰华土地收益分配,而不是被申请人所称的青州市坦博尔服饰有限公司土地收益分配,取消孙吉明的社区待遇是社区居委会会议决定的,社区居委会有自治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二、本案不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应当属于立法解决的问题,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所述,孙吉明不具备民主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享受民主社区居民待遇,应将其户口迁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孙吉明与黄建美结婚后,其户口已迁入民主社区居委会,民主社区居委会为其分了承包责任田,至2012年民主社区居委会认可孙吉明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给予其享受与其它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同的待遇,孙吉明的承包责任田被民主社区居委会收回并集体对外出租后,孙吉明理应参加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孙吉明自己交纳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不影响其应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而民主社区居委会制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取消孙吉明社区所有待遇,侵害了孙吉明的权益,孙吉明以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确认民主社区居委会制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的“取消孙吉明社区所有待遇”内容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民主社区居委会主张孙吉明不具备民主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是代管孙吉明户口,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民主社区居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州市人民政府王府街道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园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