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周广东、阜南诚信运输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周广东,阜南诚信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伟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代表人:王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广东,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阜南诚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法定代表人:曹玉芳,经理。被告:阜阳市伟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东区。法定代表人:刘丙荣,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告周广东、阜南县诚信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伟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冬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