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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行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天瀚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瀚,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初字第117号原告张天瀚,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李耀光,男,分局长。原告张天瀚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天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天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瀚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张天瀚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张天瀚。审 判 长  曹 慧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