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罗某与熊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2723号原告罗*,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熊*,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撤回对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罗*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亚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