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齐菊林与定远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菊林,定远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026号申请人:齐菊林,男,1974年2月2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霍守俊,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四清,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人:许忠,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人民路148号1室。身份证号码34112519791018005X。本院在执行齐菊林与定远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定远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定远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34001737408053004631存款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许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6227001725010113870存款账户;三、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文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俊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