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二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二初字第270号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被告张某,男,1996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岳梦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