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民抗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嘉兴中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德威、嘉兴中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德威,嘉兴中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抗字第4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林德威。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嘉兴中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康年。申诉人林德威与被申诉人嘉兴中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9日作出(2013)嘉南巡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德威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5年6月24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嘉检民(行)监[2015]33040000030号民事抗诉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存在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樊钢剑审 判 员 张波诚代理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靖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