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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聂秀廷与吕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秀廷,吕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327号原告:聂秀廷,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吕亚军,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聂秀廷与被告吕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秀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秀廷诉称,2013年农历1月18日,被告吕亚军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当时口头约定使用期为3个月,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7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吕亚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1月18日,被告吕亚军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尚未偿还。为此,原告聂秀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准其诉讼请求。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借条、法庭调查足以认定,均已记录、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2013年农历1月18日,被告吕亚军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吕亚军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亚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聂秀廷借款70000元。二、驳回原告聂秀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吕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继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