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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太民一初字第03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春虎与吴春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虎,吴春华,陶友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太民一初字第03138-2号原告:王春虎,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吴春华,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邹庆贤,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陶友华,男,汉族,1959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巴乘云。原告王春虎诉被告吴春华、第三人陶友华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春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春华、第三人陶友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虎撤回对被告吴春华、第三人陶友华的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虎撤回对被告吴春华、第三人陶友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王春虎负担。审 判 长  洪永久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