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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二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郭忠清与刘建全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又名郭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泌阳县杨家集乡晁庄村委小赵庄。委托代理人马才,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住王店乡**号。上诉人郭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亓宽义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曾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