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95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3月2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哑叭庄。委托代理人田新宽,宛城区新店乡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传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