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恢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夏雅萍与刘飞波、柴剑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雅萍,刘飞波,柴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恢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夏雅萍。委托代理人:戴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飞波。被执行人:柴剑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执民字第199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刘飞波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6月25日22时03分35秒,买受人XXX(公民身份号码××)以7.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5年7月7日,买受人XXX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浙B×××××小型轿车一辆(品牌型号马自达JM7BL04F)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XXX所有。[上述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X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