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中华与王树成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华,王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613号申请执行人李中华。被执行人王树成。本院在执行李中华与被执行人王树成故意伤害纠纷,被执行人王树成因故意伤害李中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时间自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17日止。申请执行人李中华于2014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树成银行无存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刑初字第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子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