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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陈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敏智速录员 吕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