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陈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敏智速录员 吕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