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岱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毛玉珍与钟国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玉珍,钟国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320号原告毛玉珍。被告钟国苗。原告毛玉珍与被告钟国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毛玉珍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柴泽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