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毛玉珍与钟国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玉珍,钟国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320号原告毛玉珍。被告钟国苗。原告毛玉珍与被告钟国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毛玉珍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柴泽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