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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谢晓霞与王金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霞,王金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谢晓霞。委托代理人柏春龙,大丰市离退休法官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安。委托代理人李建南,大丰市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幸福大街11号。负责人钱洪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徽,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霞与被告王金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中,原告谢晓霞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晓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谢晓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殷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