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旭兰与梁格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兰,梁格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74号原告:刘旭兰。被告:梁格玲。本院受理原告刘旭兰诉被告梁格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9日登记立案。因原告没有按照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再次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没有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郑艳慈审判员 陈超雄审判员 马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