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恢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宫玉霞、陈家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宫玉霞,陈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恢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宫玉霞,系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张树楹,系普兰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警员。申请执行人陈家安,系个体业主。210222195406305332申请执行人宫玉霞与被执行人陈家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09)普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37.64元,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09)普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芳芳 来源:百度“”